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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联系方式:
地址:宁波市迎凤街25号5楼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邮编:315010
电话:0574-87294098
网址: http://www.nbyx.org.cn
Email:nbyj2002@126.com
一、医疗事故的定义: |
|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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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: |
一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死亡、重度残疾的; 二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中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; 三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轻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; 四级医疗事故: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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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: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: |
完全责任: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; 主要责任: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,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; 次要责任: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,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; 轻微责任: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,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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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处理医疗事故遵循的原则: |
| 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做到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、责任明确、处理恰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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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途径(选择下列3条中的任何一条): |
1、医患双方共同委托; 2、由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委托。医患任何一方可以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; 3、由医院所在地法院委托,医患任何一方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出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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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六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: |
1、委托登记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鉴定材料; 2、受理并交纳鉴定费用2500元; 3、电脑中抽取鉴定专家。参加鉴定的专家姓名保密; 4、召开鉴定会; 5、发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; 6、鉴定材料归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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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: |
1、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; 2、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,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; 3、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; 4、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(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); 5、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; 6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,例如:医疗行为尚未结束,患者仍在治疗中;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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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八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: |
1、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,例如:门诊病人无法提供门诊病历; 2、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; 3、拒绝缴纳鉴定费用的; 4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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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九、再次鉴定: |
| 宁波市医学会的鉴定为首次鉴定,对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,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请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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